江南体育-雄鹿淘汰活塞,字母哥轻松轰下41分
与普遍理性以各种普遍价值兼容的民主雄鹿淘汰活塞,字母哥轻松轰下41分?
为了克制民主的蜕变,就必须使民主受制于能够压缩民主空间的政治条件,这就是法治和自由。这意味着,假如民主要成为至少相对有益的政治行为,就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1)民主绝不能在政治上优先;(2)法治和自由必须优先于民主,如果不存在法治和自由,就绝对不能行使民主,或者说,民主必须以法治和自由作为先决条件。法治和自由是绝不能省略的条件,是绝对必要的大治秩序(kosmos),民主只有基于这种秩序才能避免成为大乱状态(chaos)。
显然,只有当法治规定并且保护了表现为个人权利的自由,社会才能够保持一种不被民主随便破坏的基本秩序,个人才拥有不被民主随便侵犯的自由空间和基本利益,有了这样的基本保障之后,民主的行为空间就被压缩到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这样,民主才是一个低风险的政治策略,否则将是最危险的政治冒险。法治、自由和民主三者结合是现代政治的最高成就,法治维持公正,自由保护个人,民主为众谋利。三者之中,法治和自由堪称公理,唯有民主乏善可陈,绝非独立可行之政治原则,只有在法治和自由的限制下使民主无法作乱,民主才是可用的。民主只能是有限民主而不能是无限民主。
给定存在法治和自由的制度安排,假如非要选择民主制度不可,那么必须思考什么是最优的民主模式。目前流行的现代民主模式并不能令人满意,其实很可能还不如古希腊。这里准备提出一种改进的民主理论,可以称为“兼容民主”(compatible democracy),即能够与普遍理性以及各种普遍价值达到兼容的民主。由于民主本身并不具备正当性,民主就只能从其他事物那里借来正当性,因此,假如民主能够改进为与明显正当的各种普遍价值保持一致和兼容,大概就是所能够指望的最优民主了。即使如此,民主是否能够获得充分正当性,还仍然是个开放的问题。
当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成为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去解决的问题,民主才成为必要,而公共选择所以成为问题,则是因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偏好不一。社会共同体本身就是一个有些诡异的事情:如果一个共同体是由荣辱与共、志同道合的人们组成,那么,这个共同体本来就已经万众一心,公共选择自然不成问题。显然,一个事事都能同心同德的完美共同体必有完美民主,可是完美民主反而使民主成为多余的。因此,只有当共同体是不完美的,民主才有意义。可问题是,人们为什么非要组成不完美共同体?这是因为,完美共同体往往不可能(没那么多同心同德的人),即使可能,其规模一定太小而做不成什么事情,尤其在与比较大的共同体竞争时会非常不利甚至无法自保,因此,能够立足的共同体都需要有一定规模。不完美共同体有两种情况:(1)共同体包含一些其实不愿意加入而不得已加入的人,这意味着共同体具有强迫性;(2)共同体成员在某些事情上有着共同利益,在另一些事情上却存在着冲突,但每个人通过共同利益之所得毕竟大于互相冲突之所失,因此那些利益相对受损的人们仍然理性地选择忍受留在共同体中,以便享受相对更大的共同利益。情况(1)是坏的共同体,但最为常见,其中的民主往往成为无理的压迫。民主所以需要改进,意义就在于此。改进的民主或许能够使(1)转变为(2)。尽管(2)也不完美,但勉强过得去。
在不完美共同体内,人们是否应该追求完美的公共选择?答案是否定的。完美公共选择遵循的是全体一致规则(unanimity),看上去很美,其实是灾难性的。秘密在于,假如采用全体一致规则,那么每个成员都有否决权,这样势必杜绝任何改变现状的可能变化,特别表现为:(1)好事都做不成。导致社会变化的好事(比如技术进步、更合理的经济政策或者漏洞更少的法律之类)总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定利益,受影响的人会行使否决权。(2)坏事都难以改变。总会有人为私利去否决纠正坏事的方案,比如资本家会否决提高征税率,奴隶主会否决取消奴隶制(参见[美]D.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13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全体一致不仅难以做到,而且全体一致规则本身就不可取,于是,以多为胜的民主就成为合理的公共选择,因为没有更合理的办法。其实,民主以多为胜的“合理性”也是一个权宜的说法,一旦深究,恐怕连合理性也变得非常可疑,更别提正当性了。一个重要的疑点是:在说到“人民”的时候,总是忘记“将来的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就是说,民主的多数并没有把将来的人们计算在内。今天人们的民主决定在事实上不由分说地代表了将来人们,这一点严格说来是很不负责任的,比如说,今天人们为了自己的好日子而疯狂使用自然资源。也许可以辩解说,将来人们如果不喜欢今天的选择,将来人们可以另有选择。这种辩护其实没有道理,因为今天的选择很可能不可逆地伤害了将来人们的利益。当然,我们不可能提前知道将来人们的想法,因此,民主的这个缺陷无法当真计较,但它进一步表明,民主绝非理直气壮的事情,尤其与任何高尚或正义没有丝毫关系。
民主的合理性不能混同于正当性。人们有时候会误以为民主的合理性等于正当性,这看上去似乎相去不远:既然不存在好过民主的策略,那么民主就是正当的。这种相似性其实似是而非,其错误类似于说,既然没有能够治病的药,水就算是合格的药。如前所论,民主必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这已经严重偏离公正、自由以及和谐等普遍价值,因此民主在正当性上毫无优势可言,民主的优势仅仅在于它在技术上的合理性,但这一点绝不是以合理性代替正当性的理由。以蒙混过关的方式去论证民主正当性反而拒绝了对民主的改进。如果满足于“民主毕竟是最不坏的”之类的安慰性陈词滥调,就不可能深入民主的问题。民主不是什么好东西,而是好东西的替代品。由于民主本质所注定的局限性,也许民主不可能彻底改良,但仍有机会去增大民主与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的兼容性,从而借得相对的正当性,这才是必须努力的。
民主的义务原理: “最小伤害原则”
民主鼓励了伯林批评的积极自由(其实是假装为自由的专制),这是民主的危险本质。由于积极自由是“积极有为的”,因此容易被不良人性所利用。积极自由意味着人们可以追求他们认为是好的事情,而所谓好的事情往往只对某些人是好的,而对另一些人是有害的。因此,以多为胜不可能是正当的,多数人不等于道义优势。民主的目的仅仅是使公共选择在操作上成为可能,即打破意见分歧的僵局而使公共决定和公共行动成为可能,而绝不证明真理和价值落在多数人手中(更常见的是真理在少数人手里)。民主只是在不同意见之中做出选择,而绝不是对不同意见做出判断。民主无权判断任何事物,无论是知识判断还是价值判断。民主只在理性无法决断的地方才成为替代性选择方式,这一“民主语境”可以表达为:
(1)给定某共同体需要做出公共选择;
(2)但是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意见;
(3)而且根据理性,无法找到不可怀疑的理由证明其中任何一种意见是正确的或更为正当的;
(4)于是,在缺乏知识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情况下,以多为胜的选择比其他选择更有现实可行性。
民主就是在这样的语境里才成为合理的。可以看出,民主只是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技术手段,它不意味多数人比少数人拥有更值得尊敬的价值偏向,而只是承认以多为胜是唯一可行的方案。合理的民主不应该伤害少数人,也不是多数人利益最大化的专用工具,否则民主与暴政无异。民主必须始终只是终结分歧而形成公共选择的一种可行操作。对少数人的伤害是民主在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一个缺陷,既然对少数人的伤害不具有正当性,只是不得已而为之,这就注定了民主承担着尽量减少对少数人的伤害这样一项先验义务。既然民主必定造成某种负面影响,就必须对此负面影响负责任。只有承认这一点才能改进民主。
目前流行的民主往往忽视民主的义务这一错误倾向。流行的民主制度更多考虑的是人们更喜欢什么,而忽视人们更不喜欢什么,更多地考虑让多数人得利,而相对忽视不让少数人受损,这一点特别表现为投票制度一般只设计赞成票(这个似乎微小的问题其实极其重要,后面将进一步讨论)。人类生活需要趋利避害,而避害比趋利更根本也更重要,安全和自由的重要性高于利益,更多的安全和更有保障的自由对于每个人都永远是必需的,而更多的利益只是一种奢华,于是,对安全和自由的伤害最小化必定高于利益最大化。在这里,民主的义务问题变得至关重要,强调民主的义务正是为了减少民主的害处。由此我们获得一个民主义务原理,可称为“最小伤害原则”:既然民主决定的公共选择必定有损部分人的利益,那么民主有义务使这一伤害降到最低程度,否则民主就变成赢家对输家的专政。假如民主把赢家定义为多数集团而把输家定义为少数集团,这不是解决冲突,只不过是把冲突制度化。
忽视民主的先验义务,忽视民主的最小伤害原则,这将蕴含着严重的政治危险,这就是共同体的分裂与输家的不合作。民主在政治合理性上优于专制,从而大致能够避免革命和叛乱,但仍然不能有效避免分裂与不合作。在民主制度下,由于放弃了专制的强大暴力控制,共同体分裂(尤其表现为国家分裂)的可能性反而有所增加。我们不能忘记,最强悍的民主方式(也是最初始的民主方式)是以脚投票。当一部分人在共同体中的利益明显受损乃至无利可图,其景况还不如脱离共同体,这一部分人就非常可能谋求分裂以便组成新的共同体。即使由于缺乏足够实力而无法达到分裂,利益受损的输家也会采取各种非暴力的甚至暴力的不合作方式去反抗强势赢家的剥削或支配,这样势必导致社会各群体之间互相拆台而使利益普遍受损。很显然,社会合作程度越低,各方收益就越差。因此,要保证有效的社会合作,民主就必须保证输家在与赢家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显大过不合作的收益,或者其利益受损程度明显小于不合作的受损程度。这可以看做是最小伤害原则的另一种表述。只有保证了利益伤害最小化才能够维持人们对共同体的兴趣,而只有当共同体得以维持,民主才有意义。假如民主的结果反而使共同体分裂崩溃,大家利益都受损,这必定是坏的民主。无论如何,任何一种为全民着想的善意民主必须遵循最小伤害原则,以使民主能够尽量使全民受惠,与公正、自由、和谐等普遍价值尽量兼容而增加民主的正当性。
自古希腊以来,民主就由两个方面组成:选举和公议,或者说,投票和公开辩论。最小伤害原则作为民主的一条减灾原则首先必须落实在投票规则中。在投票制度中,唯一可能的技术原则就是多数决胜。多数决胜原则没有问题,但如何产生多数?以何种方式产生多数?产生什么样的多数?这些具体策略却都是难题,因为在理论上存在着多种在程序或技术上同样好的表决规则,这些不同的表决规则能够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这意味着,操纵了表决规则就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表决结果,这样,民主就难以避免阴谋、欺骗和腐败。
孔多塞投票悖论
孔多塞最早发现,当竞标方案(或人选)在三个以上时,多数规则就无法杜绝赢家循环这一怪事。以最简单的三方模型而言,完全有可能出现违背传递性公理的循环:比如,三分之二的人偏好A超过B;而三分之二的人又偏好B超过C,同时三分之二的人又偏好C超过A,这一荒谬的循环是现实可能的。人们的偏好循环导致了“孔多塞投票悖论”。人们本来幻想凭借理性的伟大力量就总能够创造一种“最好的”投票规则以消除孔多塞悖论,于是人们发明了各种各样的投票规则。目前的各种投票规则在理论上说都同样好但又都并非绝对好,而这些同样好的投票规则有可能生产完全不同的选举结果。有个有趣的例子是这样的:内阁55个成员准备在5个党派的代表A、B、C、D、E中选一个当总统,假定人们偏好排序碰巧是这样的:
排序/人数
18人
12人
10人
9人
4人
2人
1
A
B
C
D
E
E
2
D?江南体育??????????
E
B
C
B
C
3
E
D
E
E
D
D
4
C
C
D
B
C
B
5
B
A
A
A
A
A
那么结果是:
(1)按照最多数票规则,A当选总统;
(2)按照复赛决胜规则,票数领先的两位接着表决,则B当选总统;
(3)按照逐轮淘汰规则,每轮末位淘汰,则C当选总统;
(4)按照波达记分规则,以5、4、3…记分,则D当选总统;
(5)按照依次对决规则,每两位按多数规则对决,则E当选总统。
这个有趣例子来自盛立人:《数学家走进社会学》。
既然每种规则在程序和技术上都同等公平,人们就无法决断了。人们在解决投票悖论上前仆后继,但阿罗定理毁灭了这一希望,阿罗证明了,完全公平的选举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种选举规则能够同时满足表达理性公平所需的各个条件,因此投票悖论无法消除,除非采取某种强加的专制规定,可是那样的话,民主就变成专制了。人们又试图逃脱阿罗定理,布莱克以及森等人提出过几种重要方案,但可惜都不是真正的解决,因为所有克制悖论的方案都包含某种强加于人的限制条件。只要对人们的偏好自由形成干涉,就不再是真正的民主了,而且,一旦允许强加某种限制规则,就等于为任何一种专制规则打开了大门。看来,投票悖论所以解决不了,并非人类智力不够,而是因为人类偏好本来就包含各种循环或两难,就是说,人本来就不像机器人那样,在偏好上总能满足A>B>C……这种非循环的传递性。除非把人做成机器人,否则无法避免偏好循环。
民主归根到底不是数学问题,我们有理由质疑追求无懈可击的投票规则是否有根本性的意义。投票悖论吸引了人们太多的注意力,可问题是,即使将来万一人们天才地解决了投票悖论,也并不能使民主变成公正的,因为以多胜少规则本身就已经不公正了。其实,最简单也是最传统的解决方案是,如果采取只有两种候选方案的“理想投票状态”,偏好循环的客观条件消失了,投票悖论也就自动消失了。这时就回到了民主的经典难题上:即使是绝对多数规则也不是公正的,它只不过反映了超过半数的民心。反正总是多数伤害少数,那么51%∶49%还是40%∶30%又有什么本质区别?这才是投票的根本难题。
我们必须改变思考方向。人们原来思考的是,什么样的投票规则才能准确地反映多数人的偏好,这一思考方向是错误的。人不是数字,数字优势不能转换为道义优势。“多数”并不蕴含“更好”或“更正确”,相反,多数为胜必然蕴含对少数人的非正当伤害,所以说,如何减少民主的伤害,才是更应该思考的投票问题。因此,关键不在于投票规则多么精巧,而在于如何设计一种最小伤害的投票规则去减弱以多胜少的危害。当改变了思考方向,就不难发现,投票悖论其实是个陷阱,我们完全可以绕过这个陷阱,不与纠缠。既然每种投票规则在程序上都同样合理,那么无需吹毛求疵,基于简洁性的考虑,只要采取单轮多数决胜规则就足够好了(无需超过半数,以最多票为胜)。现在问题在于如何改进单轮多数决胜规则以减少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伤害。
考虑这样的情况:方案a有利于所有人,每个人收益为n;但方案b有利于51%的人,收益为n+1,而有损于41%的人,收益为n-1。多数人为了利益最大化就非常可能昧良心选择b。按照多数规则,b显然通过,而抑制b是不可能的,这正是民主的典型坏处。现在根据最小伤害原则去改进投票规则,为了给无视输家利益的赢家方案增加通过的难度,同时使弱势方拥有更强能力去抵抗伤害,我们就必须在赞成票之外再引入反对票,于是,每人都有两票——赞成票和反对票。一人双向两票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一制度使人们的肯定性偏好和否定性偏好都同样得以表达。双向偏好都得到表达才是偏好的全面充分表达,人们“不要什么”比“要什么”甚至更重要,因为“不要什么”涉及人的安全和自由的问题,人们只有凭借“不要什么”的权利才得以自保,而“要什么”涉及的只是利益甚至是奢华利益的问题,人们往往在“要什么”的权力中膨胀而堕落。因此,人们的否定性偏好比肯定性偏好更基本也更重要,更不容忽视也更需要优先表达,尤其不能以肯定性偏好去替代否定性偏好,这两者不能兑换。
双向票的结果可能非常不同于单向票。双向票规则如下:(1)净支持率计算。如果A获得51%赞成票,但同时获得41%的反对票,则51%-41%=10%净支持票;如果B获得41%赞成票,但同时获得21%的反对票,则41%-21%=20%净支持票,于是B胜出。容易看出,这一结果完全不同于单向票表决。这一规则体现了考虑伤害率而不仅仅考虑得利率的最小伤害原则。(2)支持率比较。如果A和B碰巧获得同等净支持率,则按照传统的多数胜出规则,比如A获得51%-41%=10%而B获得41%-31%=10%,那么A胜出。
可以看出,双向票的好处是它能够相对增强弱势群体的自保能力。假如采用双向票规则,任何一个政治集团为了增加胜出的可能性,就不得不对其利益最大化的自私欲望有所控制,就会去改进其候选方案以避免获得太多的反对票。而弱势集团本来就没有能力去过分伤害其他人群,因此获得的反对票可能就相对比较少。由双向票规则所引导的博弈必定迫使博弈各方都尽量公正地思考问题和分析形势,最后,无论是哪一个集团的方案胜出,可以想象,这个中选方案必定比较有利于社会普遍利益和公共利益。当然,强势集团的获胜机会仍然较大,但双向票毕竟能够有效限制强势集团的过分要求。双向票的根本设计意图正是体现最小伤害原则,而最小伤害原则背后的理由则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和安全高于多数集团的利益。按照双向票的规则设计,大概能够保证:(1)输家在与赢家的合作中的收益仍然明显大过不合作的收益,因此能够有效维护共同体的政治稳定,避免共同体分裂;(2)使赢家对输家的损害降到最低,从而使公共选择的利益分配尽量接近和谐和公正(尽管不可能达到完全和谐和公正)。这样就使民主获得某种程度的正当性,同时比较有效地促进社会合作。
在民主政治中,公议制度甚至比投票制度更基本也更重要
除了投票制度,民主还必须有另一方面,即公议制度。在民主政治中,公议制度甚至比投票制度更基本也更重要。民主本就发源于古希腊的公议制度(agora,广场制度,今称公共领域)。所有公民都有同等资格参与关于公共选择的公议,这是古希腊民主的核心,而投票只是一个辅助性的技术性制度。公议是投票的前提,只有先通过公议摆明问题,发表意见,自由辩论,使人们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各种可能方案有了足够清楚的认识之后,投票才有意义。无公议的投票是盲目的,无知盲目的投票是非常冒险和不负责任的。公议和投票构成了民主中由“说”到“做”的两个环节:公议把事情说清楚;投票对事情做决定。正确的“说”是“做”正确之事的条件。由于现代社会变迁,现代民主特别推重投票制度而弱化了原本作为民主核心的公共领域,全民投票变成了现代民主的核心。现代民主这一转变与平等观念成为现代核心价值观有关,而平等观念的优势地位则显然因为现代社会的大众化性质。投票比公议更具平等色彩,可是单纯的投票抹杀了智力和德性差异,因而更加偏离公正。不以公议制度为核心的民主是不合格的残废民主,公共领域的退化意味着民主的衰退。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等人要求修复足够强大和健康的公共领域,道理在此。
公共领域比投票的问题更复杂。早在古希腊,公议制度就已经暴露出公共领域的内在困难。广场是公共领域的意见表达场所,公民们在广场公议城邦事务,所有公民都有发表意见和辩论的自由权利,于是agora就具有了双重功能:它既是意见的“广场”同时也是意见的“市场”(agora本来既指议政场所也指商业场所)。广场与市场双义合一暗示了公共领域的内在矛盾:一方面,广场是政治性的,人们的意见应该严肃认真为公益着想,因此,意见辩论的决胜标准应该是真理与理性规则(事实与逻辑);但另一方面,市场是商业性的,人们发表意见是为了推销意见,就像推销商品,于是,更为成功的意见推销就需要花言巧语和欺骗,意见辩论的决胜标准变成了话语感染力和炒作欺骗的魅力。这个意见和话语的民主困境在古希腊表现为“辩证法与修辞术之争”。古希腊的辩证法指的是通向真理的理性论辩方法,大概相当于正确的逻辑分析和推论方法;修辞术是指以花言巧语说服别人的方法,大概相当于宣传炒作方法。意见困境就是公共领域如何去劣存优、去伪存真的问题。
话语和意见民主的困境原因在于,真理、知识以及理性分析远不如花言巧语、欺骗和诡辩那样有着蛊惑人心的魅力,因为:(1)真理和知识表达事实,而真实世界或事情真相总是没有人们期望的那么美好,人们不喜欢,而且人们也有权利不喜欢。花言巧语描述了不真实而美好事物,向人们许诺各种不靠谱而迷人的事情,人们即便明知为假,还是为之所惑;(2)真理和知识为了能够切实解决问题而使用理性分析方法,因此显得冷酷单调枯燥。花言巧语则动员了一切能够打动人心的资源,尤其是情感感染力;(3)真理和知识总有一定智力深度难度,不如花言巧语通俗易懂。总之,真理和知识的市场竞争力也即大众化能力不如花言巧语。这也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以看不起民主的理由。意见和话语民主的本意是使各种观念都有自由表达的机会,以此克服专制一言堂,可又正是在民主的条件下,错误意见往往(尽管并非必然)在话语市场上胜过正确知识,于是形成民主悖论:有了思想的自由广场才能够有民主,但思想广场一旦是自由的,就难免蜕变为花言巧语控制的市场。
当广场民主蜕变为市场民主就形成“民主丛林”。如果霍布斯丛林是个人主义的弱肉强食丛林,那么,民主丛林就是多数主义的以众暴寡丛林;霍布斯丛林以强权为真理,民主丛林则以声高为有理。显然,思想民主必须有一种制度或者规则使得民主无法随便为任何事情辩护。如果一种意见无论多么错误荒谬,无论多么低俗堕落,只要大多数人喜闻乐见,就能够胜出并且决定人类命运,那么民主就成为罪恶。公共领域的运作本是为了使投票表决具有清楚理智的意向,假如辩论民主退化成为投票民主,那么,任何丑恶的事情就都可能假民主之名而横行。因此,公议民主不能缩水为投票民主,公议民主需要不同于投票民主的原则。公议制度肯定不能采用以多为胜规则,这是解决公议问题的基本条件。为什么公议制度不能采取以多为胜规则?这是因为,无论多少人,只要支持的是同一种观点,这在思想上就等于一个人,所谓同心如一人,或者说,一种思想背后无论有多少人支持,它都只是一种思想,而不是多种思想。人数并非一种思想是否正确的变量。所以,意见公议不是比较人数,而是比较各种思想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不是某些人与另一些人的竞赛,而是一种观念与另一种观念的竞赛。公议民主关心的不是一种观念代表了多少人,而是一种观念是否代表了真理或更好选择。
观念的抉择的困境
既然排除了以人数证明思想的合法性,那么,逻辑分析和推论(古希腊推崇的辩论标准)是否能够解决问题?毫无疑问,逻辑非常有用,它能够清除混乱模糊的表述和荒谬矛盾的观念,也就消除了大部分理性上不合格的意见。宣传家和煽动家最喜欢的就是混乱含糊的美丽话语,因为许诺给人们美丽而模糊的东西最能博得人们欢心。比如说,某种宗教可能声称能够使每个人幸福,声称它代表了真善美,能够拯救每个人,乃至包治百病,如此等等,但其中所有的美丽话语含义模糊,无一能够落实,甚至说不清到底指的是什么。美丽谎言不能说清楚,一旦说清楚就不再有魅力了,因为世上不存在无限好的事情。不过,逻辑虽能清除胡说,却不能决定什么是好的,逻辑无法管制内容,这正是古希腊的辩证法终究无法胜过修辞术的原因。逻辑有用但意义有限,不能解决问题。
观念的抉择至少有两个根本困难:(1)指导行动的观念都在选择某种未来,可是无论多少知识积累都不可能形成关于世界的全部知识,也就不可能构成关于未来的必然推论,相当于不存在事先诸葛亮,因此,知识永远不能证明某个观念在未来实践中的正确性。这是休谟定理;(2)任何人都几乎不可能有一个满足传递性的偏好排序,即使在某个特殊时刻是可能的,也是不稳定的,原因是,人类价值体系中并不存在一种绝对的最高价值,而是多种价值并列为最重要价值,高下难分,因此总会遇到许多无法两全的两难选择,或者难以比较的选择。既然人在知识和价值上都无法绝对证明哪个观念更为可取,人不可能知道什么是确实正确的和真正想要的,我们就陷入了思想抉择的困境。这个思想困境本质上是一个事关未来的思想困境:我们的每个行动都在选择未来,可是不知道哪种未来是更好的。未来之事是人类思想极限,无人能够知道未来。事实上,人类所有的科学发展、经济发展以及政治制度都是对未来的冒险选择。对于这个困境,或许真的没有最好的解决,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相对合理的解决。
古希腊为公议埋下了自相矛盾的追求:在不存在真理的地方,人们就试图以公议去对共同命运做出公共选择;可是同时,人们又希望能够说出真理并使真理获得普遍支持。公议既是一个知识活动又是一个政治活动。民主这个概念很容易误导人们对公议的理解。公议有一个秘密:公议虽是民主政治的一部分,但公议的本质是自由而非民主。正因为古希腊民主政治以公议为内核,所以柏拉图认为民主制的首要德性是自由。可是,民主所承认的平等很容易毁掉民主所追求的自由。民主的两个方面,投票和公议,分别表现了平等和自由两个原则,而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民主的有效性,投票和公议必须始终分别坚持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万万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平等原则越俎代庖去主导公议,使思想服从多数决胜规则,则必定毁灭公议。公议的意义就在于保护思想自由,反对思想独断。思想自由的必然结果就是拒绝绝对真理(但不包括逻辑和科学),在这个意义上,古希腊怀疑论是对的:既然不能证明何者为绝对真理,那么就应该拒绝独断,使思想处于“无决断”状态。但是,思想可以无决断,行为却不能无决断。唯一的出路就是,在行为的公共选择问题上必须摆脱知识论思路,公议必须放弃真理这一过高目标,而转向可取的价值目标。
当代复兴公共领域的努力无疑是修复民主的重要贡献,如哈贝马斯的对话理论以及近来流行的“审议民主”理论。这些理论批评了投票民主的局限性,重新明确了理性公议的重要性,但这些仍然还是虚话,仍然说不出公议到底应该如何生产出可靠的公共选择。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既然意见不能采取加总方式并按多数原则决胜,那么,什么才是意见胜出的理由和标准?我们凭什么必须同意某种意见成为公共选择?
一般来说,正当的公议至少需要这样一些条件:(1)公议民主的计算单位是意见而不是个人。即使一种意见获得无数人的支持,而另一种意见只获得寥寥数人的支持,这两种意见都只计算为同等的一个单位。这一条件否定了多数决胜原则在公议中的合法性。(2)每种意见都不被歧视,都有自由表达的机会和权利,而且一切相关知识和信息公开和共享。这是古希腊的广场原则。(3)不同意见只能通过公开对话、讨论和辩论去争取共识,并且,对话和辩论必须遵循理性所能理解和所能确认的规范,至少符合哈贝马斯交流理性的“理想谈话条件”。尽管哈贝马斯条件并不完美,不足以解决比较复杂或比较深刻的冲突,但理性对话和辩论至少能够充分摆明问题和展开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方案。这样一组条件大致定义了理性公议。可以说,理性公议条件已经几乎穷竭了公议所必需的知识论条件。对于公议,知识论条件固然重要,但无论多么好的知识论条件都不能保证有效解决意见冲突,因此公议问题最终还需要谋求价值论上的解决。
既然公议民主的目的是获得能够普遍接受的公共意见,那么,公议的最优标准应该是最大兼容原则,它意味着:任何一种试图成为公共选择的意见如果是普遍可接受的,就必须至少与某种普遍价值是兼容的,即与某种普遍价值不矛盾或暗含对某种普遍价值的承认,而且,如果一种意见与更多普遍价值是兼容的,那么这种意见的可接受度就越高。普遍价值对于所有人都有效,因此不存在反对普遍价值的理性理由。假如一种公共选择与任何普遍价值都不能兼容,就显然是不正当的。至此,唯一的遗留问题是如何确定普遍价值,这是非常困难的问题,尚无充分有效的解决,在此不论。
关于民主的两个基本理解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获得关于民主的两个基本理解:
(1)民主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种自身完整的政治制度,民主必须与保证个人自由的法治相配合,否则没有政治正当性,也不会有政治效率。中国传统的“治乱”标准是一种非常优越的社会评价标准。一个社会如果是好的,首先必须是治世,然后才谈得上其他各种政治原则,如果是乱世,无论什么价值都将土崩瓦解,没有什么原则能够幸免于乱。现代社会的治乱首推法治,在不存在法治和自由的情况下,民主就是坏过专制的暴政。只有法治和自由才能有效预防失控民主给个人带来的灾难性伤害,同时预防民主可能导致的社会动乱。
(2)民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公共选择制度:公议制度和投票制度。公议制度用于意见的理性辩论并且促成普遍可接受的公共意见;投票制度用于形成有关权力和利益的公共选择。对于公议制度,意见的决胜标准是在公正的表达和辩论条件下的最大兼容原则,这是一个反多数决胜规则;对于投票制度,表决标准是满足最小伤害原则的双向票多数决胜规则。如果没有健康的公议制度,民主将是盲目、糊涂和危险的,因此,公议制度比投票制度更为基本。
(以上摘自《坏世界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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